我来说一个,捕鱼半斤可能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先来看看案例:基本案情:2020年9月14日,65岁的王某从家里拿了四副渔网,划着自己的铁板船到水库边放网捕鱼,因天色较晚光线不好,王某将3副渔网连接在一起放完之后便回家了。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王某在收网时被执法大队和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抓获。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对捕获的渔获物进行了称重,共重0.24kg。检察院依法查明:王某捕鱼使用的是三层刺网,总长度21厘米
电子游戏,平均每目大小为4.2厘米,所用网具尺寸小于最小网目的标准;王某在禁捕期、禁捕区实施了捕鱼作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办理结果:承办检察官审阅案卷及调查了解后发现,王某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足;家庭收入较低,经济条件有限,且小明是家中主要劳动力。鉴于王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考虑,本着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在对王某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溪边垂钓、泛舟网鱼这些看似很平常的行为,鲜有人会将其与违法犯罪挂钩,但事实上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罪名虽然一定程度上超出大众的认知,但是作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之一,近年来不少人因此罪入刑,亟需引起重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禁渔期区、禁渔期使用非法方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足以侵害到刑法保护的相应法益,即达到刑法评价的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虽然,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未被检察院被起诉,但是“不知”不是“无罪”的理由,希望各位捕鱼达人,牢记法规,勿以身试法。